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我国《劳动合同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原有的条款进行了修订,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大家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作为劳动者,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希望本文的解读能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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