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建筑行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变化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不仅是工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更是解决纠纷、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据,为了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合理规避工程风险,本文将围绕通用条款的核心内容进行详细解析,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供参考与借鉴。
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通用条款、本专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构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就上述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作出约定。
第二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以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简体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第三条 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按国家相应规定选择适用的标准、规范,发包人供应进口的标准、规范,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指定的机构购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第四条 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在发包人委托监理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总监的姓名书面通知承包人,总监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但无权修改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总监发出的指令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不实行监理时,发包人的相关职责
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发包人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但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代表超越授权的行为无效。
第七条 承包人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九条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负责施工场地清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一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和工程条件变化;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